出海企业应当关注的涉税风险!
企业及个人对外投资过程中,税收是不可忽视的一个因素。为了助力“走出去”企业及个人健康发展,提高国际竞争力,江苏省税务机关提醒纳税人应当关注以下涉税风险,并预先做好防范措施:
案例:境内某公司F在欧洲、东南亚、美洲多地设立子公司和分支机构,取得收入后在当地正常申报纳税。F 公司误以为在境外已经履行了相关纳税义务,无需再在境内申报纳税,因此多年来从未申报境外所得,也未抵免境外税收。经税务机关提醒,F公司在抵免境外税收后补缴了企业所得数320万元及滞纳金117万元。
应对提醒:我国居民企业负有全球纳税义务,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计入境内企业的当年所得,境外子公司的分红在做出分配决定的当年计入境内企业的所得。同时,在境外已缴纳或负担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计算境内应纳税额时抵免。
案例:境内G集团在某低税地(实际税负小于12.5%)设立全资子公司从事投资管理业务,境外公司收入主要是股息、利息等消极所得,经营若干年后该境外公司堆积了大量利润在该低税地,期间利润既不做其他经营、投资等用途,也不作股息分配。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境外公司构成我国受控外国企业,其利润虽然没有实际分配,税务机关仍可视同已分配股息计入境内G公司当期收入并征税。
应对提醒:境内企业在低税地设立公司堆积利润,不分回且无合理经营需要,达到受控外国企业认定标准的,税务机关可将不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收入计入境内企业的当期收入,并征收企业所得税。
案例:境内B公司在境外设立全资子公司C,主要从事贸易及投资控股业务。经了解,C公司在境外没有营业场所,没有雇佣人员,仅有2名董事且均由境内B公司高管兼任,长期在境内履职,日常投资分析均由境内B公司开展,董事会在境内召开,人事、投资等决议在境内做出,财务核算由境内B公司统一处理。经税务机关调查,境外C公司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构成我国居民企业,应向我国履行居民纳税义务。
应对提醒:“走出去”企业在境外注册成立的企业,如果其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仍将构成我国居民企业,并就其全球所得负有纳税义务。“走出去”企业境外注册公司,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准确判断实际管理机构及居民身份所在地。
案例:境内某企业A公司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B,主要负责从境外为境内母公司采购原材料。自设立境外B公司起,境内A公司利润大幅下降,税务机关调查发现境外B公司对境内母公司的关联销售价格明显高于原先A公司自行采购的原材料价格,也高于同期市场价格,因此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调整了境内公司利润,并追缴了企业所得税及利息。
应对提醒:“走出去”企业与境外关联公司在货物、劳务、无形资产等方面发生关联交易,取得的跨境所得在不同国家间的分配将会影响到各相关国家(地区)的税收权益。“走出去”企业发生关联交易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根据各公司在该交易中承担的职能、风险,依据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确定交易价格,否则可能被税务机关反避税调查。
案例:境内D公司为大型的合金研发、生产、销售公司,并在境外设立了子公司E。境外E公司独立承担生产和销售职能,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境内D公司研发形成的生产技术,却并未支付技术使用费,造成境内D公司承担的研发职能未获得应有的收益。税务机关对此开展调查,确定了境内D公司应当向境外公司收取的技术使用费,并追征了企业所得税及利息。
应对提醒:“走出去”企业应准确界定集团内各成员企业所拥有的技术、商标、客户清单等无形资产的权属。集团内发生无形资产共享等实质为许可使用的交易时,应准确识别交易并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合理的特许权使用费。
案例:境内企业T派遣中国居民王某到中东某国的公司任职,境外公司在当地发放每月1.5万美元的工资薪金,同时境内企业T也发放部分补助、奖金。境内企业T仅就王某境内支付的补助、奖金扣缴了个人所得税,境外支付的部分既没有预扣也未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发现后,督促T企业履行了报告义务,同时根据首违不罚的规定免除了处罚。
应对提醒:企业应按规定管理外派人员的个人所得税事宜。外派人员在境外取得的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由境内派出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境内单位应履行扣缴义务;由境外中方机构支付或负担的,可由境外中方机构预扣并委托境内派遣单位申报缴纳;境外中方机构未预扣或境外单位不是中方机构的,派出单位应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的基本信息、外派情况、境内外收入状况及缴税情况等。
案例:我国税收居民李先生在境外公司任董事,从境外公司取得董事费收入,同时因持有境外上市公司股票还取得了股息、股票转让所得,这些所得均已在境外按规定纳税但并未向我国税务机关申报。经税务人员提醒,李先生在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就其取得的董事费申报了境外所得,在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申报了股息和财产转让所得,并抵免了境外已缴税款。
应对提醒:我国居民个人负有全球纳税义务。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应向我国税务机关申报全部境内外所得并抵免境外已缴税款。个人在境外不方便回国申报的,可以采取手机APP或邮寄申报等多种形式远程办理。
纳税人在走出去过程中遇到税收问题,应及时与境内外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争取通过合作互信的方式妥善解决。如果不能解决产生了跨境税收争议,除了相关国内法规定的救济渠道外,还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由双方税务当局共同协商解决争议,具体可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来源:江苏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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